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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申报验收材料弄虚作假,涉嫌诈骗罪
纪律检查/2025.11.18

近年来,国家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有效保障了科研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在期待科研工作更快更好地产出创新成果的同时,也日益关注财政科研经费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科研人员应高度重视科研诚信,避免有意或无意间违规,现通过了解近几年法院判决的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案件以加强警示教育。

一、典型案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获知可以通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获取资金的信息后,为了非法占有财政拨付的科研资金,从2013年至2017年先后以大同公司、良玉合作社的名义向达州市科技局、达州市通川区科技局虚报科技计划项目,共骗取100万元科研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申报了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的《紫薇同株异花培育技术研究》项目。为使该项目达到申报条件,申报书虚构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其他承担单位、主要研发内容及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关键及技术经济指标、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等内容,骗取达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拨付的15万元科技经费。

同年,被告人赵某某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达州市通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申报了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的《二娇争艳紫薇矮化栽培技术研究》项目。被告人赵某某以与上述《紫薇同株异花培育技术研究》申报书的内容基本相同的项目申报书,骗取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拨付的5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某某并未将获取的科研经费20万元投入到科研项目研究中,在2016年12月用虚假的验收资料完成了上述两个项目的结题验收。

(二)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良玉合作社为申报单位向达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知产局)申报了2014年至2016年的《玫瑰鲜切花优新品种的引进及组培快繁技术研究》项目,获得市财政局拨付的10万元科技经费。被告人赵某某将该款用于购买玫瑰花种苗、肥料及支付达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研究经费、人工劳务费等。2015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局申报了2014年度的《玫瑰鲜切花引种鉴定及配套技术研究》项目。被告人赵某某复制了与上述项目内容基本相同的项目申报材料,骗取区财政局拨付的1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将获取的该1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而是采用上述《玫瑰鲜切花优新品种的引进及组培快繁技术研究》项目的实验数据,谎报经济效益等,在2018年5月用虚假验收材料完成了结题验收。

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市科技知产局申报了2015年至2016年的《玫瑰花优新品种的引进及组培快繁技术研究》项目。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取市财政局拨付的2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将获取的该2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在2018年6月用虚假的验收资料完成了该项目的结题验收。

(三)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以良玉合作社为申报单位向达州市通川区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申报了2015年至2016年的《脱毒竹根姜引种与栽培试验示范》项目。被告人赵某某冒用胡某、高某为项目负责人、冒用李某2、刘某等人为项目研究人员,使用刘某团队已经研发成功的科学试验成果,骗取区财政局拨付的1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将获取的该1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

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以大同公司为主体向市科技知产局申报了2016年至2017年的《脱毒生姜引种繁育与高产栽培技术集成示范》项目。被告人赵某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取市财政局拨付的2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将获取的该2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研究。

(四)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以大同公司为申报单位向市科技知产局申报了2017年至2019年的《切花菊新品种引进、评价及示范》项目。被告人赵某某冒用吴某为项目负责人,虚构研究人员等内容,骗取市财政局拨付的20万元科技经费。嗣后,被告人赵某某未将获取的该20万元科研经费用于该项目的引进和研究。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和验收材料,骗取国家科研经费共计10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

(摘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党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三、警钟长鸣

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是科研诚信的基本底线,也是科研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和科研人员以案为鉴,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坚守科研道德,牢固树立规矩意识、责任意识、红线意识,合理合规开展科研工作,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科研生态环境。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陆文

审稿 | 实验室纪委

编辑 | 党群工作部

来源 | 坪山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中心 编辑 | 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