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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 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刘兆平 贪污获刑13年

2021.10.26

2014年8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刘兆平等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分别判处刘兆平、张春光、尹志圣有期徒刑13年、6年和2年。

一、涉案人物介绍

刘兆平,2002年9月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副处级单位)主任。2003年11月3日兼任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评中心)副主任,主持该中心工作,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科研经费支出,以及试剂耗材及设备采购、合同制员工工资发放相关费用报销的签字审核等全面工作。

张春光,系药评中心通过济南和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方式所聘任的员工,2004年1月任药评中心行政管理部主管,负责日常管理、合同制员工工资发放和中心实验动物、试剂耗材、设备的采购及相关费用的报销等工作。

尹志圣,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师。

二、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兆平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张春光、尹志圣,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1969.9元,用于支付刘兆平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其中刘兆平参与全部作案,张春光参与骗取公款4553940元,尹志圣参与骗取公款1281700元。

另据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部分,项目负责人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后,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科研酬金。截至2011年底,刘兆平名下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的40%共计5793939.6元,应当视为刘兆平个人收入,并从其骗取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据此计算,刘兆平实际骗取公款3418030.3元。与此相对应,张春光、尹志圣所参与骗取公款的数额按比例扣减后,分别参与骗取公款1689511.74元、475510.7元。

三、案件处理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兆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春光、尹志圣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知刘兆平骗取公款,而仍按照刘兆平的指使,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提供帮助,张春光、尹志圣的行为亦构成贪污罪。鉴于刘兆平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涉案款物绝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对刘兆平酌情从轻处罚;张春光、尹志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对二人均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刘兆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张春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尹志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兆平、张春光、尹志圣均不服判决,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 鲍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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