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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 原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新海 因贪污罪、行贿罪获刑11年6个月

2021.12.01

2018年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原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新海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一、案件简介

王新海,男,先后在长江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任教,案发前担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教授。2009年至2015年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被据为己有;为感谢他人在调动工作和获取项目中提供的帮助,行贿50万元。2015年10月21日,王新海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2017年6月29日,王新海被昌平区检察院指控贪污罪和行贿罪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二、具体案情

(一)2009年至2011年,王新海任中国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以下简称两校)教授期间,利用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方朝旺、唐德岭(均另案处理),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先后套取两校科研经费314万余元,并将其中70万余元据为己有。

(二)2010年至2012年,王新海任两校教授期间,通过虚构北京山漠海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新海为其法定代表人,占股60%)协助开展科研工作的事实,将6个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汇给这一公司,并由该公司开具覆压孔渗实验费、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内容发票,先后套取两校科研经费205.99万元并据为己有。

(三)2014年至2015年,王新海任中国石油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超深超高压气井试井及完井工艺研究》《低渗储层近井地带伤害模拟评价试验》《油砂山油田单砂体精细表征及内部构型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他人劳务支出、冒用他人签名、实际控制他人名下银行卡的方式,先后套取中国石油大学科研经费56.05万元,并将其中47.082万元据为己有。

(四)2009年至2013年期间,王新海为感谢时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副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发展部副总经理方朝亮(另案处理)在协调调动工作、获取相关科研项目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进一步谋求其在给予科研项目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方朝亮之妻魏丽萍(另案处理),先后给予方朝亮50万元。

在审计机关对中国石油大学审计中发现王新海涉嫌贪污的线索,中国石油大学责令其交代问题、退回赃款后,王新海分别于2014年4月和6月向两校退回224.06万元。

三、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新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并将其中323万余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感谢他人在自己调动工作、获取科研项目上的帮助,给予对方50万元“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王新海如实供述,赃款全被追缴,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因此,北京一中院判决王新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新海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 鲍 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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