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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 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因受贿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2022.02.17

2021年9月14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受贿案,对被告人毛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毛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案件简介

2011年6月,毛某某被任命为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的主任,负责对医院药品、医用耗材等采购进行审核,对供应商的确定有着审批权和决定权。2011年8月至2021年4月,每一次聊完业务后,医药公司业务员轻车熟路地往毛某某办公桌抽屉内塞入一个装着“好处费”的信封;每一次谈成业务后,毛某某住所后的巷子里,成了业务员送给毛某某“谢礼”的地方。同时,逢年过节,毛某某总能从各个医药公司业务员处收受红包礼金、高档烟酒。

十年间,这些礼品与好处费铺设了毛某某走向贪污腐败的道路。2021年4月25日,因涉嫌职务违法,毛某某被富川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违法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医院采购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庞某某、李某某、邹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卢某某等6人的财物共计187.2万元。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至2021年3月,毛某某为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庞某某在县人民医院医药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2次收受庞某某的现金合计102.2万元人民币。

2015年1月至2021年3月,毛某某为桂林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肖某某在县人民医院医药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62次收受肖某某给的现金合计27.7万元人民币。

2012年中秋节至2021年春节,毛某某为南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在县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18次收受给的现金合计27万元人民币。

2011年中秋节至2021年春节,毛某某为南昌市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邹某某在县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0次收受邹某某现金合计16万元人民币。

2018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毛某某为贺州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某在县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冯某某现金共计11.3万元人民币。

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毛某某为桂林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卢某某在县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采购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分4次收受卢某某现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回扣共计人民币共计18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已掌握与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供述同种较重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毛某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毛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守法,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树立应有的廉洁形象。

毛某某受贿案警示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决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更不能以权谋私、以权谋利,贪污受贿,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陆 文

审核 | 吴 峰

编辑 | 鲍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