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警钟长鸣 |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回顾

2022.0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警示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广泛宣传,依法行政,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我们将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汇总如下。

案例1

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5.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1年6月30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葵涌奥骏清洁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问题:1、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墙体漏水潮湿,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项规定的“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标准要求;2、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三号楼一楼物料库存放40包(每包25kg)氢氧化钠(危险化学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的规定。2021年9月27日,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5.5万元、罚款5.5万元,合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02月28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执法人员位于鄞江镇光溪村工业园区的宁波市海曙春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11日,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案为鉴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同原法比较,有三条重点内容请大家一起共勉学习: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

二是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妨害安全装置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即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全面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全面重罚不履职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日连续处罚,甚至关闭不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特点。第九十五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单位的罚款。

结语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我们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陆 文

审核 | 吴 峰

编辑 | 鲍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