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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 因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各侵权人连带赔偿1.59亿元

2022.08.11

2022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据统计,2021年,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受理、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双双突破60万件。2021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审结601,544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2.33%和14.71%。

其中,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作为我国司法史上判赔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案件,可谓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案件。现在让我们一起回顾并审视它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


一、案情始末

据悉,香兰素是一种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自2002年起,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展开合作,此后共同研发出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这一新技术工艺,并屡次获奖。基于上述工艺,在该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已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前员工傅某某入职王龙科技公司后,非法使用原公司相关技术秘密;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全球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具体经过如下:

1991年,傅某某入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

2008年,傅某某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2010年4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员工陆续签订保密协议,傅某某以打算辞职为由拒绝签订保密协议。

2010年4月12日,傅某某交给冯某某一个U盘,其中存有香兰素生产设备图200张等技术资料,冯某某转交给王龙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2010年5月,傅某某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离职,随即进入王龙科技公司,同时影响到更多员工离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并加入王龙集团公司。

2011年6月,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

2015年,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成立,并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为非法获取,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的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原有的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2018年5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

2020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然而,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使用行为。

2020年10月,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出上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其赔偿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


二、以案为鉴

商业秘密是研发型机构享有的具有重要经济和竞争价值的无形财富与无形资产。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确认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法院在二审中对于损害赔偿额的界定采用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额的方式加以计算,体现了确认商业秘密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的理念。在以往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不少案件适用了法定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诟病。该案二审在界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方面,采用了经济学专家的鉴定报告。该报告提供了三种计算方式,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商业秘密侵权对于权利人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损害。

从内部管理来看,需要避免类似傅某某离职造成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泄露的情况发生。

首先,傅某某在1991年入职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就应该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条款、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等。2010年4月,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员工陆续签订保密的补充协议,但傅某某以打算辞职为由拒绝签订该协议,导致该协议没有签署。

其次,前车间副主任傅某某在2010年5月离职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应当要求其填写离职人员登记表,对离职原因及离职后的去向等作详细了解,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义务提醒,并要求退还其曾接触的重要技术资料。因为傅某某涉及核心知识产权,还应该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应设立保密控制程序。研发型机构可将商业秘密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级别的员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级别不同,对应的保密义务也不同。本案傅某某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应当具有较高的保密级别,相应的,对于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设备,比如U盘及电脑,应严格规定设备的使用目的,限定使用人员和使用方式,保密范围可以在办公区、休息区、实验区等。


三、结语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点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案件素有“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的赔偿额较高,且判决作为共同侵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决心和信心,可谓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案件。

加强对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明确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判断标准,营造鼓励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如此方能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造。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陆 文

审核 | 吴 峰

编辑 | 鲍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