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警钟长鸣 | 科研人员利用关联企业违法转移科研经费之案例分析

2022.09.07

2017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提出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近年来,在国家先后发布一系列为科研人员松绑、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下,涉及利用关联企业违法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的案件时有爆出,其中不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的案例,有关科研人员甚至身陷囹圄。

一、案例情况

科研人员有志于创新创业的,需要学好用好国家有关政策,恪守职务的廉洁性,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以下是四则典型案件梳理,以案为鉴,要守住底线,不得踩踏红线,切莫打擦边球。

(一)原中国石油大学教授王新海骗取科研经费案(2018年)

案件回顾:

王新海于2009年至2011年任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方某、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石油大学、长江大学科研经费314万余元,王新海分得70万余元。

2010年至2012年,王新海利用担任其余科研项目、课题、专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漠海疆公司未参与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将上述科研经费汇给山漠海疆公司,通过该公司开具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名义发票平账的方式,骗取两所大学科研经费205.99万元。

此外,王新海还于2014年至2015年任石油大学教授期间,利用担任多个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劳务支出并假冒他人签名领取的手段,将石油大学科研经费56.05万元扣除应纳税款后的47.082万元,汇入其控制的王某等8人的银行卡后,非法据为己有。

王新海于2009年至2013年间,为承接中石油的科研项目,直接或通过魏某(另案处理)给予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方某某(另案处理)50万元。

审判结果:

以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

(二)原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陈哲宇套取科研经费案(2018年)

案件回顾:

2011年上半年,时任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和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陈哲宇,利用审批科研项目经费的职务便利,安排研究所负责经费报销和试剂采购工作的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实验师耿昭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耿昭将套取的科研经费60.274万元存入个人账户。

2011年底至2012年初,陈哲宇以耿昭和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副教授黄淑红的名义成立公司,2012年6月,耿昭从其个人账户中取款50万元,用于成立公司,2015年2月该公司注销登记。于2015年7月将50万注册资金瓜分,其中陈哲宇分得30万元。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哲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二审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三)原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刘兆平贪污科研经费案(2015年)

案件回顾:

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刘兆平在担任药评中心副主任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被告人张春光、尹某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1970元,用于支付刘兆平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

审判结果: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四)原浙江大学教师陈英旭套取科研经费案(2014年)

案件回顾: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陈英旭用自己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1022.6646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几十万元,因发票缺位或不能显示内容,被视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最终认定,陈英旭总计贪污科研经费945.4974万元。

审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英旭进行宣判,认定其贪污945万余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二、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第二部分第七条:“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三、科研人员违法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的处罚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商办企业的营利活动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该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23号)第六部分第二十条:“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以案为鉴

在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当下,如何避免防范类似案件的发生,我们分析原因,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科研人员加强自身纪律性

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需要学好国家有关政策,应当遵从国家政策的规定,在国家政策框架下进行创新创业,该办的手续要办齐,该签订的协议要签好,该遵守的规矩要遵守。绝不放松政治上、思想上对自己的要求。

(二)完善科研人员管理,查漏补缺,举一反三

科研单位要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和本地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制度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并画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过程中不得逾越的红线,强化科研人员管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和侵占科研经费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科研单位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教育,让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平时多关心科研人员,一旦发现科研人员有不端行为迹象,应及时指出,促其及早纠正。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陆 文

审核 | 吴 峰

编辑 | 鲍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