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警钟长鸣 | 转化研究项目管理合规要点解读

2023.03.24

深圳湾实验室致力于营造高效的创新体系与蓬勃的创新生态,打造高精尖技术支撑平台,推动创新要素高效配置的转化研究范式,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性,努力成为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高地。为了规范实验室转化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转化研究项目的管理效率,已印发《深圳湾实验室转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我们依据管理办法编写了“转化研究项目管理合规要点解读”,帮助大家切实“知规、尊规、守规”。

一、转化研究项目概述

转化项目指为了获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开展的各种研发项目(不包括探索性项目),其类型包括自研项目和联合开发项目。重大转化研究项目指预算超过1000万/年/项、外协费用400万元及以上或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转化研究项目。

现将转化研究项目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予以说明。

(一)转化研究项目管理的基本业务流程

转化研究项目管理包括对转化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有更细化的业务活动,操作过程中需要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不可生搬硬套。

图片1.png

图片2.png

(二)转化研究项目管理的主要风险提示

风险是指由于因素复杂性和变动性的影响,使实际结果和预期发生背离而导致利益损失的可能性。转化研究项目管理的风险诸如项目未经科学论证,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完善,导致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实验室利益受损。根据基本业务流程,我们将其主要风险概括为以下几点:

1.技术风险。发展某项新设计、新技术的目的是要提高系统的性能水平,但却因为受到某些约束条件的作用而使目标难以实现。例如技术方案不合理、过渡依赖不成熟的新技术和工艺、系统复杂性过高、设备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等。

2.决策风险。拖延批准签订合同或者项目进入下一节点等,造成项目计划进度中断,产生进度风险。

3.项目进度风险。计划制定过程中,对项目本身不熟悉或者为了满足要求盲目压缩项目周期,会在项目运行中出现进度风险,而为了赶进度,往往通过增加人员、加班等措施来补救,会额外增加费用,同时对项目质量也是一个考验。

4.沟通风险。转化研究项目是一个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如果沟通不到位,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会导致设计效率低下,并可能造成质量和进度风险。

5.人力风险。项目成员的稳定性、责任心以及能力水平,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6.资金风险。转化研究项目过程中,对一些潜在的问题只能大致估计解决办法,反复试制往往不可避免,由此带来的研发费用增长也难以避免,在项目费用预算有限时,稍有不慎就会有超出预算的风险。

7.合作研发风险。合作研发时,可能会造成自身技术、知识、关键技术人才等的流失。同时会壮大竞争对手的力量,加速潜在竞争者、替代品生产者向现实竞争者的转变,从而可能将本单位排挤出局。

(三)转化研究项目管理的合规要点

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科技创新高地,深圳湾实验室就转化研究项目管理制定了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制,提高转化研究项目的管理效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合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转化研究项目的选择和中止决策

对一些没有前途的项目若不及时中止,会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产生资源短缺的问题,风险损失也会随之递增。在转化项目的立项阶段,重大项目需由转化研究中心评审小组审评、转化部组织专家组评审、党政联席会审定后进行脱敏公示。

在项目的早期阶段,如设计和试验阶段,转化研究中心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反复评价和提炼,开展常态化项目最新科研进展、文献动态研讨,研究提出转化项目如新药科学发现及开发新靶点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在项目各阶段研发过程中,有全面的里程碑及关键节点考核指标,以便有明确的继续/中止的决策点,及时中止进行不下去的或没有前途的项目。

2.加强转化研究项目研发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风险源于不确定性,有效信息的增加,就意味着不确定因素的减少和风险的降低。为了保证研发工作的有效性和商业应用前景,需要把有关市场机会和技术可行性的资料转化为信息资产。那么转化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可以看成一个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理、传递和应用的过程,项目组的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收集关于经费预算、预计经济社会效益、竞争对手、技术环境、预计里程碑、外采服务信息和知识产权状况等信息,以减少不确定性。这也正是重大项目负责人在立项申请时需要提交转化研究中心评审小组的信息。

在研发阶段亦是如此,项目组合理配备来自不同的领域的研发人员,他们扮演者不同的角色,比如:有的主要负责有关技术信息的不确定性,有的主要立足于降低外部市场及研发形势的不确定性,研发的过程就是一个不确定性逐渐减少的过程。因此,在满足保密需求的前提下,加强不同的项目相关人员,如研发、市场、工程、试制以及供应商和外部需求方之间的交流,能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不确定性,从而降低风险。

3.合作研发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竞争程度的加剧,市场对创新的要求不断提高,有时单位不可能具有所有的研发所需的人才和设备。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他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开发、转化新项目,可以加强本单位的薄弱环节和分散研究开发风险。


二、合作研发相关专利诉讼案

微软发布的首款图形用户界面操作系统Windows3.0已经面世近30年了。图形用户界面是一个伟大的创意,但它最早是谁发明的呢?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权,苹果、微软和施乐展开了连环诉讼战。

1982年到1984年,苹果在开发Macintosh GUI(图形用户界面)时,与微软合作研发数据库、图形应用程序等,微软的工程师在开发图形界面产品的关键技能取得了长足进展。

1985年,微软发布了他们的Windows1.0操作系统,其GUI的外观和感觉与Macintosh的相似之处不言而喻。随后微软在Windows2.0里继续添加了重叠窗口和在Macintosh GUI中找到的其他功能。这使得苹果在1988年3月17日正式起诉微软侵犯了自己对GUI的专利所有权。苹果觉得如今遍地可见的矩形、可折叠、可改变大小的视窗设计,应该是其独有的。当乔布斯与盖茨对质并指控他盗窃时,盖茨的回答很有名:“好吧,史蒂夫,我认为有不止一种方式来看待它。我认为这更像是我们都有一个叫施乐的有钱邻居,我闯进他家偷电视机时,发现你已经偷了它。”

苹果对微软的诉讼还没结果,“真正”的GUI发明者施乐后知后觉地找上门来。1973年,施乐研究出了世界上第一个GUI之后,选择把这项技术留作科研使用,而非商业化。施乐公司在1981年推出的Xerox Star计算机并没能得到市场的青睐,而GUI技术最终在苹果的Macintosh计算机上引起了轰动。在诉讼进行到一半时,施乐对苹果提起诉讼,声称苹果侵犯了施乐对其GUI的专利权。由于各种法律原因,施乐案被驳回,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该案件拖延的时间太长”。

在经过长达六年的诉讼和上诉之后,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苹果对微软的起诉。法院认定,苹果不能基于这些想法提出专利权的主张,只能对它们的精确表达提出主张,而苹果无法对此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除此之外,法院的大部分裁决都是基于苹果和微软之间针对Windows1.0的原始许可协议,这一事实使该案更像是合同问题。这期间,苹果对于GUI所有权的强调和霸占引起了广大软件开发者的不适,重要的软件开发者联盟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率先反戈,抵制了苹果整整七年。在这起事件之后,乔布斯因内部斗争被逐出苹果,而盖茨则坚定地和英特尔结盟,从此Windows操作系统+Intel芯片,成了IBM、惠普等硬件厂家的标配。

1998年,微软与苹果就侵权问题展开了直接谈判。双方签订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苹果同意将Internet Explorer设为默认浏览器,微软则同意在未来五年内继续为Mac开发Microsoft Office和其他软件,微软还购买了苹果1.5亿美元的无投票权股票,事件就此告一段落。


三、以案促改,警钟长鸣

微软同苹果的合作研发使得自身迅速发展壮大,合作研发相对于单独研发具有多方面的好处,例如实现资源技术的互补,带来研发费用的节约,以及迅速获取战略优势和市场机会等等。

而苹果在与微软的合作研发中则是以失败告终,没有尝到甜头,正如我们第一部分的风险及合规要点所述,合作研发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自身技术、知识,甚至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为了自身的生存和长远发展,科研单位往往需要寻求必要的研发合作方。

结合案例进行思考,科研单位必须在积极开展合作研发的同时,努力寻求有效规避与控制可能面对的各种风险,在获得预期合作效果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一)加强相关人员的科技成果保护意识

技术与知识的流失,主要是在本单位人员同合作方人员之间的交往过程中出现。单位全体员工都需要树立保护科技成果的理念,并在正式合作和人员日常交往中有意识地防止科技成果的不当流失。

(二)在合作建立和合作运行两个环节进行控制

在研发合作建立的过程中,单位要优先挑选诚实及信用良好的合作方;充分考虑该项合作可能对未来竞争态势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地避免导致强有力竞争对手出现;以合同明确双方对于合作研发的贡献、在合作研发运行过程中的角色和合作研发产出的共享机制,明确出现不正当获取知识与技术纠纷的处理与补偿方式,明确在互相访问、参观等过程中可以到达的办公、生产区域。

在研发合作运行的过程中,单位要随时检查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遵守;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双方的合作合同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从与对方员工的交谈中判断合作方是否获得了合同以外的本单位技术;对于流失的技术,及时进行交涉,挽回损失;及早考虑在本期合作结束时,未来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按照不同类型的技术进行保护

在研发合作中,可以将技术按照三种类型分别予以保护。第一种是根据合同必须向合作方提供并允许合作方共享的技术。对于这一技术,主是保护该项技术只限于合作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双方签订明确的保护条款。第二种是合作方不能随意使用的技术。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只提供那些已申请获得了专利的技术。第三种是不向合作方提供的其他技术。合作者往往通过参与试验、接触内部文件、同员工交谈、参加各种报告会等方式获得这些技术,保护的主要手段是签订限制性条款,同时更重要的是提高单位自身及员工的保护能力。

(四)在合作期内和合作终结后若干年内禁止相互雇佣

为了防止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人才流失和由此产生的技术流失,合作双方可通过合同的方式限制一定时期内员工在合作方之间的流动。例如合作双方可以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实现这一目标:在合作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雇佣对方员工,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雇佣最近两年从合作方辞职的员工;在合作终结之后两年之内,不得雇佣对方员工,未经同意不得雇佣从合作方离职的员工。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陆 文

审核 | 吴 峰

编辑 | 鲍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