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抓好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和现代化建设能力。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切实改进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持续为基层减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做好巡视工作。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我们摘录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部分内容,供广大党员干部参考。
一、如何认定处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
解答专家: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答:1.条文的规定和主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四风”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高压态势之下,“四风”问题改头换面、由明转暗,发生了隐形变异。“变”的是手法,“隐”的是目的,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的问题,《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增加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对违规送礼行为的特殊情形进行细化规定,释放出对“穿着马甲”的“四风”问题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高压态势的鲜明信号。
2.适用要点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就是给违规送礼行为披上了劳务报酬这个“隐身衣”,其本质就是《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送礼,以利益输送为目的,并且收受方除了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还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认定中,要揭开“隐身衣”,准确区分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和变相送礼。
第一,费用行为的意图是为知识、技术、技能“买单”还是为了利益输送。如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凭借其专业技能、业务专长,合规地受邀参加一些培训、研讨、科研等活动,提供授课、咨询、指导,并领取合理的报酬,不仅是合理的劳务行为,也有利于聘请方更好地开展该领域的工作。但向公职人员变相送礼是想进行感情投资、拉关系,或者对收礼人的履职行为表示感谢,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得其职权上的某种支持,支付的“报酬”实际上是因职权产生的,而不是劳务。变相送礼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但认定变相送礼不需要送礼方明确有请托事由或者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只要抱有潜在的求关照的心态或者出于有朝一日用得上的动机,明确地知道付钱给对方就是因为对方从事公务。
第二,是否存在真实且合理的劳务行为。收受方实际提供了有用的劳动服务,且支付方真实需要相关的劳务支持。认定劳务往往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支付方为了开展工作,确有必要通过咨询、授课、课题研究等方式需求专业性、技术性的帮助和支持;二是收受方确实提供了知识传递或技术指导等具体的劳动;三是收受方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政策水平、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否则,即便形式上开展了所谓的学术会议、课题研究,有相关的邀请函和实际的活动安排,也很难认定为合理的劳务。
第三,在有真实且合理的劳务的基础上,还要看支付的劳务对价是否合理。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了劳务标准的,要看支付的费用有没有明显超出标准;对于没有明确的标准的,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看费用有没有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甄别上级单位的公务人员受下级单位的邀请,或者有管理制约权的公务人员受被管理单位的邀请,开展讲课、培训等活动。一方面,上下级单位之间或者有管理制约关系的单位之间,往往在专业和业务上对口,有时确实需要业务指导;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职务隶属或者管理制约关系,更容易衍变为变相送礼。正常的培训和授课往往有公务邀请,有明确指向的培训和授课主题,支付费用合理合规,报销流程规范,讲课人在其所在单位履行了报批手续,如果是领导干部,还要在个人事项报告中如实填写劳务所得情况。
3.与《条例》其他条款的竞合
一是,与违反财经纪律的竞合。如果支付方假借讲课费等名义虚列开支,通过套取培训经费等方式来变相送礼,或者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费标准,无论对方是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都违反了财经纪律,应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财经纪律条款处理。当违规支付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行为同时属于变相送礼的,就存在适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
二是,与违规使用公款的竞合。如果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所涉及的钱款系公款的,则同时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券(卡)等违纪构成要件,涉及该条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竞合问题。
对于这两种竞合,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在认定处分较重时,除了要看两个条款规定的最高处分档次,还要看行为的情节违反两种纪律的具体程度及其对应的处分档次。
4.相关法规和纪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首先,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如果送礼人没有请托事项,或者请托事项并非不正当利益,但只要赠送(包括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赠送)的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就属于《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违纪行为,而不属于行贿行为。此时不涉及《刑法》的适用问题。
其次,构成行贿罪要求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下一万元以上。如果送礼人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就具备了行贿性质,当行贿金额达到了成立行贿罪的要求时,便涉嫌行贿罪,对此需要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当行贿金额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则属于违反《刑法》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此应适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纪法衔接条款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那种“一手交钱一手办事”“临时抱佛脚式”的即时性权钱交易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行贿人以“围猎”为手段进行感情投资,长期、多次送小额财物,或多次以课题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待“关系稳定”、时机成熟再提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项,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认定行贿金额时应当累加计算。
最后,注意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当党员公职人员变相送礼行为同时触犯《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时,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对其给予政务处分时要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二、如何界定违规取得、持有与使用运动健身卡等消费卡(券)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解答专家: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答:1.《条例》的规定和主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党员干部腐化变质,往往都有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节到大错的过程。有的党员干部把一餐饭、一瓶酒、一包烟、一张卡当作“小意思”,有的党员认为吃点喝点、拿点收点“无所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球杆上的腐败”“会所中的歪风”,就是因为俱乐部、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等场所容易助长奢靡之风、享乐主义,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违规吃喝、权钱交易、利益勾兑、形成政商勾结的小圈子。特别是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不是简单的出入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吃喝问题,因为私人会所不对公众开放,群众难以监督,党组织难以监管,与要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和约束的自觉意识背道而驰,因此要从政治上看待,严厉惩治。
2.适用要点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纪情形,一是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二是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第一,准确界定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运动健身卡,指包括各类运动健身形式在内的具有储值功能的卡片;会所和俱乐部是供人们聚集、交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的团体和场所,其会员卡具有价值属性,凭卡可以进行消费、免于付费或者享受折扣;高尔夫球卡,指高尔夫球场的会员卡,之所以单列高尔夫球卡,是因为高尔夫球场往往实行会员制,门槛较高、费用昂贵,违规持卡、用卡更为典型、更为频发;各种消费卡(券)则以兜底的形式囊括了各种具有消费性质的实体卡或者电子券。原本运动健身、参加娱乐活动、打高尔夫球,都是正常的生活行为,本无可厚非。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券),主要是指消费卡(券)的来源是公款购买、受贿所得、收礼而来,利用工作时间去使用、消费,出入该消费卡(券)对应的场所或参加该项活动本身就具有违纪违法性质,等等。如果消费卡(券)是用自己的收入所得、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支付,并非利用工作时间实际使用,该场所或活动的性质合法合规,则不属于违反有关规定。
第二,准确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根据上述规定,认定“私人会所”需要具备以下三种特征:一是专属性,即只向有会员资格的特定少数人开放,不向社会一般公众开放,对进入会所有资质的要求和身份的限制。二是私密性,私人会所不仅外观上不挂牌、不明示,特意避开公众眼线,更重要的是以提供私密的、可信赖的空间作为最基本的服务,有的甚至门口戒备森严,同一时间段只接待一拨客人,搞“一桌餐”。三是高档性,私人会所往往提供高档餐饮酒水,以及棋牌、按摩等娱乐服务,潜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由于相关规定要求党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因此只要不是因为监督执纪、行政执法等工作需要出入,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对私人会所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私人会所的设立更加隐蔽,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进行利益勾兑,此类场所应认定为具有私人会所的性质。
第三,准确认定情节要件。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券)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必须达到情节较重,才构成违纪。情节的轻重可以通过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是取得、持有消费卡(券)的数量、价值,实际使用的次数、消费的金额,或者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二是取得、持有、实际使用的消费卡(券)所适用的场所或针对的活动是否具有奢靡享乐性质、进入该场所或者开展该活动本身是否违规违纪,到私人会所中花费了多少钱、做了什么事;三是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程度,是否给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带动其他党员一起违规办卡、持卡、用卡或一起出入私人会所;四是行为人主观态度上是积极主动,还是消极被动、迫于压力,等等。
3.和相关条款的区别
首先,与《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相区别。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券)的行为,属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一种,强调收受财物可能影响收礼人当下或未来的公务行为的公正性,如果收受财物毫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则不构成本条款的违纪;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除了强调取得行为违规,还包括持有或实际使用行为的违规。如果违规取得来自管理服务对象等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券),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九十七条)定性处理。
其次,与《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相区别。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其他活动安排,强调活动安排可能影响当下或未来的公务行为的公正性。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强调只要不是工作需要,一律不得出入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如果是在私人会所接受、提供活动安排,并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应适用处分较重、最能体现行为性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再次,与《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相区别。本条款强调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如果用公款购买的方式违规取得、持有消费卡(券),或者在私人会所违规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活动,则属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形,应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另外,如果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在场所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或者进行赌博、嫖娼等违纪违法活动的,则要按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定性处理。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范得国
审稿 | 实验室纪委
编辑 | 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