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警钟长鸣 | 常见违纪风险点解答摘录(三)

2024.09.09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我们摘录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部分内容,供广大党员干部参考。

一、如何界定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

(解答专家: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答: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在作风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因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对于违规收送财物行为明确了禁止性规定。

生活在社会中,不分职业、不论职务高低、不论政治身份,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彼此之间的互帮互助、礼尚往来都是正常的。正常的礼尚往来,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体现,也是老百姓人际交往的重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在一些情形中正常的礼尚往来的意义被扭曲。例如,红包作为中国传统的各种庆祝活动的小型礼品,过去主要表示吉祥祝福意义,现在在某些场合下转变为谋求不当利益诉求的手段。与之类似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也演变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润滑剂和社会风气的腐蚀剂,本质上是以世风民俗之名行权钱勾连之实,借着联络感情名义为捞取好处铺路。无数典型案例说明,党员干部腐化堕落,绝大多数是从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开始的,呈现出由风及腐的防线溃败过程,所以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此类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违法行为。同时,“收”和“送”紧密相连,各种收送财物的行为,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条例》在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分别对违规收礼与违规送礼进行规定,既明确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也明令禁止党员主动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内容彼此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

为了更加全面规范违纪行为表现,《条例》在修改中针对实践中送礼手段花样翻新、日趋隐蔽等问题,不断更新财物的具体表现形式,力图涵盖更加周延。2018年修改《条例》,新加入了对收送更具有隐蔽性的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禁止性规定。2023年修改《条例》,将“消费卡”改为“消费卡(券)”,表述更加完整。消费卡(券)是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提货券等代币卡券。由于消费卡(券)购买、充值、流通、转让等环节不记名,而且办理简单、收送隐蔽、存储简便、使用便捷,成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重要载体。同时在修改《条例》中新增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一般而言,请上级机关的领导同志来授课,根据有关培训费管理的规定,可以按规定给予讲课费。与之类似,课题费和咨询费只要合规也不违纪。新规定主要针对治理实践中出现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披着合法外衣”进行利益输送、名实不符的“四风”问题隐形变异违纪表现。可见财物的范围较广,包括货币、物品、金融产品,以及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在具体判定收送财物行为违纪与否的标准时,要具体分析。

其一,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等一律不准收受。根据2001年3月中央纪委发布的《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既包括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也包括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还包括收受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收受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或人员送财物,往往具有一定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收受财物当时,当事人可能并未明确进行公务事项请托,但收受行为本身就可能会在领导干部心理上留有偏袒、帮助的倾向,很可能影响了公正的判断,扰乱了公正执行公务。而且请托人往往借此打开缺口,收得次数多了,积少成多了,习以为常了,再一步步对领导干部进行更为危险的“围猎”。党员干部应该对此类行为高度警惕,牢记不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严以修身,防微杜渐,时刻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其二,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正常礼尚往来,往往是指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一般是属于同事、同学、老乡、朋友关系的正常往来,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正常交往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相互赠送、数额大体相当,这种情况不宜以违纪论处。但如果属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告诫党员干部:“人情味要有,党性原则更要强。”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礼记•曲礼上》:“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通俗而言,就是不能只收不送,也不能只送不收。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同等关系人员之间礼节性的财物价值。“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意味着其中存在廉洁风险,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表现。当然在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相关条款: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违规吃喝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定性处置?

(解答专家: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答:公款吃喝、违规提供或接受宴请等行为,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释放高压震慑,纠治违规吃喝取得明显的成效,但从实践上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目无纪法、我行我素,“吃心不改”“酒瘾难除”。一顿饭、一瓶酒,看似稀松平常,背后却隐藏着“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污染政治生态,可能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隐藏着“请托办事、利益输送”,影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可能违反廉洁纪律;隐藏着“打探案情、干预插手公务活动”,滥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可能违反工作纪律;隐藏着“舌尖上的浪费”,带来奢靡享乐之风气,可能违反生活纪律;等等。

1.违规吃喝的表现形式及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直接体现违规吃喝的条款主要涉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对应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违规使用公款支付吃喝。《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款中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款支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宴请,无论支付金额多少,都符合《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假借交流工作、考察调研、招商引资等名义吃喝;以会议、培训、办公用品等名义列支、转移餐费;鱼目混珠,将违规吃喝产生的费用混入接待正常开支中;以无公函、伪造公函、“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等等。

第二,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吃喝。《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款中的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待活动中有超标准、超范围的用餐情况。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接待的用餐超过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超人数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接待中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提供高档菜肴、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同城公务接待;在单位内部食堂大吃大喝;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条例》修改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的“公务”二字删掉,意味着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纪情形适用范围扩大,不限于公务接待,而是扩大到包括公务、商务、外事在内的各种接待活动。

第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根据客观情况综合判断,吃喝宴请可能对党员干部从事的组织、管理、监督、服务等各方面的职权行为产生影响。“可能”强调了预防性。“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的具体职权行为,也包括未来的、宏观的、笼统的公务管理活动。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宴请;受监督管理一方对监管者提供宴请;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宴请;等等。

第四,其他违规吃喝行为。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八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违规吃喝还可能表现为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会、吃请。

2.行为性质辨析

实践中,要准确辨析以上几种典型的违规吃喝行为。

第一,区别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违纪行为主要看支付的款项来源和宴请的目的。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强调宴请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影响,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强调餐饮是由公款支付的,侵害的是对公共财物(公款)正当的管理和使用。前者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吃请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违纪行为。如果党员组织、参加、提供、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且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就构成竞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第二,区别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违纪行为主要看是否存在真实的宴请。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强调的是对公款的不当使用,防止假公济私,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强调的是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商务、外事等各项接待活动,约束因公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真实的接待活动,如果相关接待活动都是真实的,存在接待不规范、超标准、奢靡享乐、报销凭证不齐全等问题,应按第一百一十六条定性处理。如果没有实质的接待活动,通过弄虚作假、虚构接待事项、转嫁吃喝费用等方式用公款支付本该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则按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处理。

第三,注意从违规吃喝中衍生出来的政治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搞团团伙伙。实践中,有一些党员干部以拉帮结派为目的组织饭局,长此以往很容易在吃吃喝喝、推杯换盏中形成小圈子、小团伙,不仅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还会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污染党的政治生态。因此,组织、参加带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性质的吃请,还可能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相关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参考内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第十三、十八期)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范得国

审稿 | 实验室纪委

编辑 | 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