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我们摘录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部分内容,供广大党员干部参考。
一、在社交媒体时代,党员干部如何管理自己的网络言行,避免违反政治纪律?
(解答专家:张海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讲师)
答: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党纪调整的制度空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就从坚持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重点加强了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围绕坚持管理上全周期,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生活纪律中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和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虽然“网络空间不当言行”归入生活纪律,但网络媒介本身是一个发声的途径和渠道,更要警惕和注意通过网络途径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况。
典型案例1:网络空间不当言行,将向组织报告的内容传给无关人员,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按照政治纪律的要求,不应上网的材料要坚决避免传播到网络空间。2018年网络舆情事件“严书记的女儿”爆发以后,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某某随即安排下属工作人员以其名义向省委组织部起草《关于严xx舆情的情况报告》,在此期间,严某某罔顾纪律,擅自授意该工作人员将报告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广安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委托其利用私人关系帮助平息舆情,随后导致该照片在互联网迅速转发传播扩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此,四川省纪委监委作出的审查调查结果就明确指出,严某某违反政治纪律,擅自授意他人将向组织报告的内容传给无关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与涉案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所以,该案件最初的起因主要是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涉及《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生活违纪,最终因为在网络空间存在不当言行,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典型案例2:在网络媒体上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系中共党员,在微信浏览朋友圈时,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转发分享,同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情况,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从上述两则典型案件可以看出,网络媒介具有传播便捷、信息量大、影响广泛的特点,造成的违纪后果比线下更为严重。而且,网络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只是场景不同,但违纪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六大纪律”所规定的违纪问题都可能发生在网络空间之中。例如,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涉政有害言论的,自然就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在网络上变相违规收受电子红包、微信转账的,自然就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对此,党员干部应当对照《条例》有关政治纪律的规定内容,结合《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党规党纪的具体要求,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治纪律意识。
第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强化政治纪律意识,严守政治规矩。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言行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第二,不参与违反政治纪律的网络传播行为、不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网络活动。《条例》第六章所规定的28条政治纪律都是在网络空间中党员所应当遵守的规矩要求。比如,《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所规定的属于不得参与网络传播的违纪行为,《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所规定的属于不得通过网络途径参加的非组织活动。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还有一些配套性的网络空间纪律规定,比如以党的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以及以党内法规形式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这些党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网络空间的纪律要求,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行为指引。
第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言行的教育、引导、监督和管理。除了有《条例》等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作出要求,党中央还先后出台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具体相关党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肩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员干部在网络空间言行中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发现网上违规违纪信息和活动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举报,还应当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严格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政治言行,真正做到引领新风尚,塑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空间环境。
二、如何理解私自阅看、浏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等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解答专家: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列出负面清单,目的是严格规范党员言行,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维护英雄模范形象,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2023年修改《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的违纪表现,要结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进行理解。
《条例》第五十二条新增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规定,主要是针对近一段时间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要求党员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多名落马官员违纪通报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如,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银峰“热衷于阅看、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文章等”,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热衷于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书刊”,长沙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陈泽珲“私自从国(境)外购买、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入境并长期阅看、私藏”等。党员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定政治信仰,提升党性修养最好的途径就是加强学习、读书修德,做到知行合一。阅读是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们认识和把握世界需要经常进行的一种重要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养成多读书、读好书的习惯,使阅读学习成为改造思想、加强修养的重要途径,成为净化灵魂、培养高尚情操的有效手段。但阅读书籍和资料繁多,尤其对领导干部来说,工作千头万绪、日常事务繁忙,读什么更要有选择、有重点。一些党员干部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本身就是政治意识薄弱的体现,反映出其政治思想状况已偏离甚至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多是由于信仰迷失、精神空虚引发;而这些行为又会加剧错误思想侵蚀,出现政治上的被动,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基于此,明确禁止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其中,“阅看”是指详细仔细地看,包含仔细观察、思考和记忆的过程;“浏览”是指快速阅读,目的主要是大致了解其内容或获得概要信息。将“阅看”与“浏览”并列规定,涵盖了观看或者阅读的各种情形,严密了制度规定。
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涵盖的范围比较广。从性质上看,内容是《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从表现形式上看,2023年修改《条例》将之前表述“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丰富完善为“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这是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确保对通过网络发布、传递、储存的各类电子资源数据形式,包括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进行全面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
相关法条: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内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第十一、十七期)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范得国
审稿 | 实验室纪委
编辑 | 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