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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 学党纪:严守党纪、严以用权
纪律检查/2024.05.14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效组织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为了帮助实验室老师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我们摘录学习强国平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重点内容供大家参阅。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条文】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自行其是,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比如,有的各自为政、画地为牢,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有的出台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区保护的优惠政策,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等。对这些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热衷表态、虚于应付,把口号喊得震天响,但不见诸实际行动,最终不能掩盖其不抓落实的行为本质。对这些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要以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条文】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说,大多数干部能够积极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其中,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喜欢“作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同时,《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考虑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根本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因此,《条例》作出了上述调整。

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条文】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在“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之前,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党章还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对党章的具体落实,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和不良习俗的影响,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封建社会那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特权思想还有不少市场。有的利用职权违规办事,有的以各种名目侵占公共利益,有的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给亲友、小团体谋利的工具,有的甚至搞“裙带腐败”“衙内腐败”,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的第一条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从而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

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条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解读】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这些都是当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典型的行为表现,在调研中党员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格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取得明显成效。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习惯于搞“作秀式”“盆景式”“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有的在三令五申之下仍然搞文山会海,等等。《条例》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将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自我革命、推动实验室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两个作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为加快抢占科技制高点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再立新功。

 

(参考文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来源学习强国平台,原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06期)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范得国

审稿 | 实验室纪委

编辑 | 党群工作部

来源 | 坪山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中心 编辑 | 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