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2021.03.12


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在本市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规定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在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财政、规划国土、教育、公安、住房建设、大学城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审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二)研究协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年度计划;

  (三)研究协商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四)研究协商涉及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资金事宜;

  (五)研究协商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居留等事宜;

  (六)研究协商博士后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督促有关单位实施联席会议的决议;

  (二)拟订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审核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资格,负责分站、创新基地的设立、更名和撤销;

  (四)审核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调动、落户,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生活问题;

  (五)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科研资助;

  (七)组织发放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资助和博士后人员补助经费;

  (八)组织博士后宣传推介、联谊交流、择业指导等工作;

  (九)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创新基地、工作站和流动站的设立、管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连续两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科研费用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研发型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核拨及财政核拨补助类事业单位需有经政府批准的经费保障方案;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或资料设备,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常年受理申报创新基地,每年12月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议。

  经审查批准设立创新基地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并颁发博士后创新基地标牌;对审查未批准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或流动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推荐创新基地申报设立工作站;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不善的创新基地,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四条 各设站单位和创新基地以及其他单位应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在每年12月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第十五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创新基地或其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择优招收。

  第十七条 拟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他单位招收的,按有关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进站,其单位需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核准表》;

  (二)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博士后进站通知书;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四)《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五)《博士后申请表》;

  (六)《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七)博士学位证书;

  (八)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档案、行政、工资、组织关系等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工作站单独招收的,由工作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三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须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应当为在站博士后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一年、两年,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人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或中途退站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可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合作导师和博士后人员本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需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博士后人员退站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其人事关系、户口迁落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为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工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须按协议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及博士后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组织博士后人员向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计划申请资助的,所获资助只能用于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对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发放8万元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16万元。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对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科研资助。博士后出站在本市开始工作后,凭工作合同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出站接收备案通知书申请支付首笔资助5万元,剩余部分在履行工作合同满一年后,根据单位对其科研工作考核情况予以支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流动站、工作站的资助标准为50万元,对创新基地的资助标准为20万元。创新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四十条 市政府对设站单位及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名博士后3万元。

  第四十一条 全市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推介招聘、联谊活动等经费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和配偶子女随迁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按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同类在职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需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可以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博士后人员,其出站后应予迁出。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可自愿选择落户流动站所在城市或本市。选择落户本市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入户;选择在流动站所在城市落户的,可办理本市《人才居住证》。

  第四十六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为进站博士后人员办理落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博士后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表》;

  (二)进站备案证明材料;

  (三)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已办理本市户籍或《人才居住证》的,其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含幼儿园),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待遇,教育部门应予协助落实。

  第四十九条 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配偶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章 

  第五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等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开展博士后管理政策创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200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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