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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 设备费的管理与使用 合规要点解读

2023.04.2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2021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就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

其中变化较大的是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9大类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此次我们就设备费的管理与使用进行合规要点解读,帮助大家切实“知规、尊规、守规”。

一、设备费的管理与使用概述

(一)定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合规要求

1.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作为支撑条件的设备,包括基建设备、生产设备;

3.不得用于购置常规的办公设备;

4.按照实验室的《深圳湾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室各研究所(中心、平台)需对本部门次年拟购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含仪器设备相关科研软件等)的品名、类别、规格、数量及其购置必要性进行内部评估,形成本部门下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

5.实验室已购置仪器设备的维保费用纳入实验室仪器设备费年度预算,仪器设备维保费用年度预算一般不超过仪器设备资产原值的10%,并结合仪器设备的质保期及使用年限综合确定;

6.利用设备费列支的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支撑部委托已遴选入库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三)合规风险提示

在设备费的管理与使用中,应当避免出现以下常见问题:

1.未按照规定编报设备费预算,或者擅自更改预算中贵重设备的品牌型号且无充足的理由;

2.设备采购不按照各级管理要求进行招投标,采购信息不合规,或者采购审批流程不规范;

3.在课题项目验收日期前突击采购;

4.未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约,造成违约风险;

5.未按照要求进行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或者设备无法溯源;

6.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及设备租赁费。

二、设备费的管理与使用相关案例

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斌在嘉兴市南湖区环境监察大队、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先后任监察大队大队长、监测站站长。其中任大队长期间主要负责对污染企业的环境日常监察检查、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环境信访等工作;在任监测站站长期间,主要负责各类环境检测业务、仪器设备采购等统筹全站的各项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421000元,具体如下:

(一)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斌、富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共同为张某在承接嘉兴市中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的液相色谱仪、德图烟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以及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环境监测应急设备采购项目中谋取利益,先后3次共同收受张某所送物品、现金,合计价值134500元,其中王斌实得财物价值68500元。

(二)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斌为徐某在承接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气象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项目中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合计价值26700元。其中被告人王斌在2013年年初以设备培训费的名义收受现金10000元。

(三)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斌为杭州湘亭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接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设备及cod快速测定仪等常规仪器的采购项目时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股东何某所送物品、加油卡等,合计价值7800元。

(四)浙江创源环境监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商务代表方某为了与王斌拉拢关系推销仪器设备,在2012年及2013年春节前,每年送给被告人王斌1张1000元的中石化的加油卡,王斌予以收受,共计2000元。

(五)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斌为高某(另案处理)在承接环保工程业务、环保工程验收监测以及监测站内工作安排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高某现金,共计250000元。分别如下: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王斌至嘉兴市南湖区纪委投案。案发后,已退缴39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斌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1000元,个人实得35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退缴的受贿款345000元予以没收。

三、警钟长鸣

科研领域相关工作者因职务原因经常接触到大额仪器设备的招投标等敏感信息,或手中掌握着项目评审等重要权利,如对职权没有敬畏之心,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违法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陆 文

审核 | 吴 峰

编辑 | 鲍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