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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 合同管理合规风险防范

2024.04.01

合同管理,是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次我们就合同管理的内容、资信调查、如何避免合同欺诈、合同条款风险管理要点、违约管理等角度介绍合同管理的要点和风险点,以便为合同规范管理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有效执行、监督和维护过程的管理。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管理对于确保各方遵守合同条款、减少风险、提高合同执行效率非常重要。

合同管理包括全生命周期,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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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准备阶段如何进行资信调查?

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资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帮助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和风险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以下是一些进行资信调查的方法:

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信信息调查与核实。主要有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

2、利用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信息收集和核实。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

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

4、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主要有律师、会所、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

5、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现场资信调查。

6、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侧面调查。

三、 合同准备阶段如何避免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要查明签约对方的资信状况。对于单位而言,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失职被骗情形,可能构成监管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链接:《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欺诈的常见行为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刑法》第224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3年发布的《认识和预防商业欺诈:商业欺诈的标志》,其欺诈的标志还包括23类[ 商业欺诈的标志:文件不合常规、技术术语误用、交易有不一致之处、滥用名称、回报不成比例、过分保密、交易过于复杂或过于简单、阻挠属尽职守的财务审查、滥用激励措施、心理诱惑和设置圈套、危机引发的预防监控措施减弱、资金直接快速或不可撤销地转移、支付款来源值得怀疑或不详、有些方面或解释不合理或不合逻辑、凭借个人亲密关系或私交欺诈、由管理人员和(或)员工所为或其牵涉其中的欺诈、专业人士非同寻常地介入或参与、不适当地要求披露信息、滥用技术和电子欺诈、金字塔式和多级营销计划、涉及商品和服务的欺诈、证券欺诈和市场滥用、滥用破产程序]。

预防合同欺诈的重点环节在合同签订前,可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1、避免加入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

2、签订合同前严格完成资信调查;

3、合同谈判过程中考察对方订立合同的动机;

4、签订合同坚持规范的内部审核程序;

5、如果发现对方存在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合同订立阶段如何避免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172条)。

表见代理的主要合规风险是单位员工或第三方形成表见代理给单位自身造成损失。预防表见代理,应关注以下合规措施:

1、建立严格的合同审批及公章使用制度;

2、不轻易将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交予他人;

3、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意写明授权的范围及期限,避免通过“全权授权”等模糊字眼;

4、在代理权消灭或员工离职等特定节点,应当及时收回委托书;

5、及时向交易相对方书面通知代理变化情况。

五、 合同订立阶段如何避免生效及签名盖章风险?

合同成立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0条)。

加强法人及授权人员对外盖章管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司法实践的原则是“认人不认章”,因此需加强法人及授权人员对外盖章管理。

加强第三方代理管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司法实践的原则是“保护善意第三方”,因此需加强第三方代理的管理,代理到期及时收回代理权或向交易方通知。

六、 合同条款有哪些合规风险管理要点?

管理要点

管理内容

 

对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的抬头、落款、公章,须与资信情况载明的对方当事人名称、住所保持一致,避免主体适用纠纷;

2、住所及联系方式约定明确,保证后期送达有效

 

合同标的物

合同标的物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

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

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物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

 

 

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2、非标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3、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明确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

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唯一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应约定知识产权条款与违反知识产权的违约责任;

2、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发送条款

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对合同双方的合同履行跟踪及监督办法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电子邮箱、沟通机制等,尽可能约定上述联系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争议解决方式

建议约定我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七、 合同履行阶段违约责任管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重点对对方违约责任进行管理,重点是:

1、固定对方违约行为证据: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需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如:工程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项目人员履约不到位的监理通知等;

2、进行合理违约催告:通过有效、留痕方式,如:短信、微信、函件、电子邮件等,向其确定的联系人进行督促催告。谨记保留相关催告内容及邮寄凭证;

3、我方损失后果证据固定:因对方违约行为,导致我方损失,宜第一时间对其损失情况进行证据固定。如:避免在质量及损失范围未固定证据前,将工程进行修复等。

八、 合同履行阶段抗辩权管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可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中: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较为有效,其他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均存在“双刃剑”效果(即适用不当可能导致本方出现违约责任)。因此,应进一步注意:

1)合同中宜更多设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义务;

2)对于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应采取有效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并且及时通知对方;

3)警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九、 合同主体、内容变更合规风险防控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改变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主体变更,需注意以下基本合规管理要求:

1、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

2、通过书面形式;

3、对变更的基准日,以及变更前后的权利义务作明确规定。

合同内容变更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明确:变更内容一定要明确。如若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民法典》第544条)。

2)协商一致: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民法典》第543条),原则上应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

3)警惕国资监管中变更的监管红线,如:《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等。

4)实践中亦可能出现因情势变更产生的法定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33条)。

十、 合同解除合规风险防控

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意解除。其中:

1、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定情形进行解除,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民法典》第563条)

2、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

3、合意解除: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

须注意,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具体原因、风险、公司的损益情况等与集团公司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情况。重大合同的解除,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及时通知并会同办公室、法律顾问以及法务风控部提出书面意见后,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办法》第38条)。 

须特别注意:

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一是合同中有无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二是按照《民法典》第564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行使,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即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条款进行有效送达,实践中应避免以下风险:未按合同约定送达条款送达、送达未作有效备注、送达地址填写不明确、不准确等。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黄梦丹

编辑 | 党群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