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警钟长鸣 | 伪造他人签名、盗用他人职称并提供虚假的研发团队和申报材料,诈骗罪!

2022.10.14

2022年8月25日,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二十二部门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正式印发。规则共七章五十三条,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提供了统一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处理规则。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定义了科研失信行为,即“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其中包括了“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下面我们借鉴一则案例对科研失信及其严重后果进行分析。

一、案件始末

席礼是山西申荣达科技有限公司和朔州市万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的法人代表,从事机械制造、热工环保方面的发明创新。于2012年左右获得中级工程师证,2016年12月获得高级工程师证,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授权了多项专利。

2016年1到8月份,席礼以朔州市万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为申报单位,向山西省科技厅申报“智能反烧多回程低碳节能锅炉研发”项目,在此过程中违背了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应真实、客观的要求,虚构平朔研石电厂工作人员武某为项目负责人,伪造武某受聘于朔州市万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的工作证明及武某个人签名,盗用武某的职称证件,并将不符合专业要求、没有相应职称和研发能力的郑某、马某、赵某、李某等人虚报为项目研究人员。2016年9月27日,席礼控制的朔州市万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账户收到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席礼以虚构的支付科研材料、人工费名义,分批多次提现、转款私用。

2018年6月到9月份,山西省审计厅审计出席礼名下的两个单位申报的项目部分材料不实,随后山西省科技厅让朔州市科技局通知席礼退钱至山西省财政厅的账户。

2018年12月15日,席礼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案发后,席礼的家属于2018年12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退回骗取的资金20万元。

2018年12月28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5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礼犯诈骗罪,向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违法证据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查报告;2016年底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汇总表;2016年度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朔州市万申昌新能源研究中心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技术查新报告、计划任务书;邮件发送截图、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山西省审计厅出具的审计取证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席礼的供述;鉴定书、提取笔录。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质证、认证,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三、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席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不符合相应申报要求及研发能力的情况下,伪造他人签名、盗用他人职称并提供虚假的研发团队和申报材料,骗取山西省科技厅专项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相应证据支持,指控罪名成立,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席礼归案后积极全额退赃,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被告人席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供稿 | 党群工作部 陆 文

审核 | 吴 峰

编辑 | 鲍 啦